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扩大学生国际视野,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华厦学院学生是指在厦门华厦学院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
(一)公派出国(境),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获得国家留学基金或我国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助金等资助,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
单位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获得学校资助或由学校批准,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考察访问、项目合作、对外交流等。
(二)因私出国(境),包括自主、自费开展的留学、游学、研学、旅游、探亲、访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出境在3个月以内的,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
(一)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学生公派出国(境)工作的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和信息、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二)教务处负责学生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选拔工作并负责学籍处理、成绩认定以及离校手续与注册等工作。
(三)各院系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院系的公派出国(境)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请假、审批手续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并联合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学生出国出境后的定期联络,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动态。
(四)学生处负责公派出国(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中国政府公派毕业生的档案等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公派出国(境)学生户籍咨询工作。
(六)财务处负责对公派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七)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公派出国(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
(八) 公派出国(境)学生需填写《厦门华厦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境)个人申请表》(附件一)和签订《厦门华厦学院学生出国(境)安全协议》(附件三),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
(一)因私自费出国留学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自行联系申请自费到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对于因私申请自费留学的学生,须持申请材料(含家长意见、所在学院意见,以及国(境)外院校接收函件等)先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二)学生因私出国(境)游学、研学、旅游、探亲、访友等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进行,因私出国(境)需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华厦学院因私出国(境)个人申请表》(附件二)和《厦门华厦学院学生出国(境)安全协议》(附件三),院系批准后,到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和接受出国(境)行前安全教育;非假期期间学生因私出国(境)活动学校原则上不受理。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六条 加强过程管理,不断提高出国(境)学生意识形态领域教育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加强学生出国(境)前思想教育、留学中监测跟进、入境后跟踪教育等的过程管理。加强出国(境)前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对国际局势、国际政治环境和安全状况复杂性的了解,提高学生政治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和安全意识;加强出国(境)学生入境后跟踪教育,通过开展情况汇报等多种做法,掌握学生在境外的生活、学习、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
第七条 学生经批准公派出国(境)的国内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条 出国出境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短期出国(境)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续;长期出国(境)者返校后必须在两周内到对外合作交流处和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到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九条 学生擅自出国(境)、擅自改变批准的出国(境)计划以及返校后未按时销假或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根据违规情节和性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条 申请长期出国(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十一条 学生出国(境)超过6个月的,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出国(境)时间少于6个月的,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十二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境)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和学校党委、团委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在境外学习期间,厦门华厦学院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遵守我国外事纪律和我校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对在国(境)外期间做出有损国家或学校利益的行为,或发表有损国家或学校声誉及形象的言论,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行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华厦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华厦政字〔2015〕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华厦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境)个人申请表》
《厦门华厦学院因私出国(境)个人申请表》
《厦门华厦学院学生出国(境)安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