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合作〔2015〕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
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合作〔2012〕3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工作,提高选派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人员按期派出。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切实利用已建立的国外合作关系,整合本单位与国外合作大学和科研机构信息资源,指导出国留学人员做好对外联系留学院校和合作导师,保证按期派出。出国留学人员应尽早准备外语,提前做好工作安排,避免出现工学矛盾而影响派出。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有效期自录取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一律不得延期和更改留学国别,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目标和过程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组织行前集训,加强心理健康、道德诚信、安全防范和外事纪律等方面教育。对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在外期间要加强指导、联系和检查,并制定回国考核办法,保证学有所成。
三、加强对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当年录取结果,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经费由福建省教育厅一次性下达给录取人员所在单位(学校),由所在单位(学校)在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实行专款专用。请各单位(学校)在第二年1月1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省出国留学奖学金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省出国留学奖学金典型事例及项目执行情况。未上报上一年度省出国留学奖学金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学校),将暂停其当年的推荐申报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5月5日
(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