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厦门华厦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2024年01月12日 17:1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教职工指我校在职人员。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是指探亲、旅游和处理个人事务等的出国(境)活动。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活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该安排在假期出行。审批流程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需填写《厦门华厦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由所在院系或部门负责人审核,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二)院系或部门负责人因私出国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在《厦门华厦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中,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校长批准。

(三)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院系或部门报告,按照《厦门华厦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等学校相关规定,完成报到手续。院系或部门负责人回国后还需第一时间向主管校领导报备。

       第五条 在非假期因私出国(境)的,除上述程序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厦门华厦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行前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  本着“应培尽培,愿培尽培”的原则,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将通过线下、线上结合的方式对出国(境)教职工开展行前培训和注意事项提醒,并做好出国(境)教职工情况统计工作。

      第七条   出国(境)教职工行前需填写《厦门华厦学教职工出国(境)安全防范承诺书》,并严格遵照执行;出国(境)教职工所在部门、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等联负责教职工在外期间的联络及安全提醒等工作。

                                                                            第四章 纪律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应严格按照审批时间返回,逾期将按照《厦门华厦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应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对教学、科研、生产中规定有密级事项的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的批准,不得带出国(境)外进行交流,应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在国(境)外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附件:厦门华厦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 附件【附件.docx】已下载

下一条:厦门华厦学院在线外事活动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关闭

Copyright(C) 厦门华厦学院 地址: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天马路288号 邮编:361024 电话:0592-6276202 技术支持 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