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派出国(境)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我校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提升教师的教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公派出境的政策、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对我校《公派出国(境)教师管理办法》(华厦政字〔2015〕9号)进行修订,具体办法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并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人选,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需选派。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选派必须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选派。
(二)择优选派。优先选派已获得国内外机构经费资助的人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优先选派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优先选派能促进国际化办学兴校的分管领导与行政人员。
(三)按计划选派。坚持有计划地选派,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应在保证教学、科研等任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按条件推荐。
第四条 选派教职工出国(境)期间应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学校形象。遵守我国和交流所在地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五条 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总体管理协调、组织遴选和考核工作;对外合作处协助遴选,负责对外联络,协助公派教职工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各系部负责按要求进行推荐和选拔;被推荐和参加选拔的教职工须按要求进行材料的准备和申报。
第二章 选派类型
第六条 公派出国(境)按照派出主体分为国家公派、地方公派、学校公派和个人自费。其中,公派根据派出性质和期限又分为四类,具体如下:
(一)国家公派: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和其他国家级单位选派并提供资助的人员。
(二)地方公派:经福建省公务员局、教育厅等省级单位或市政府所属委、局、办等选派并提供资助的人员。
(三)学校公派:获国(境)外方邀请,并从不同渠道取得的经济资助(含国内外基金资助项目、校际交流项目和学校自筹资金)选派的人员。
学校公派出国(境)分为:
1.工作类型:选派教职工赴国(境)外合作学校或机构开展工作交流和科技研究等工作项目。
2.工作兼进修类型:出国(境)进修的同时,肩负学校与国(境)外合作单位共建、交流、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项目。
3.进修类型:因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加快我校教师队伍国际化建设步伐,为本校培养储备优质人才开展的进修项目。
4.短期考察交流:临时受邀或因为学校发展需要,开展的参观访问、考察交流和学习、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合作或业务拓展等,主要赴港澳台,一般以一星期为主,最长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四)自费公派:符合学校公派出国留学基本条件,自行联系获得相关资助的人员,纳入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管理。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公派出国(境)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校正式聘用的教职工,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业务水平,业绩突出。有为学校建设事业服务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及以上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男性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四)语言要求,选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选派教师的外语水平符合国(境)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2.通过国际类的权威考试,如:IELTS、TOEFL和GRE等。
3.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权威机构组织的外语考试。
4.学校内部专门组织的外语考核。
(五)参选者在校工作两年以上,且工作量达到要求,近两年内未参加脱产半年以上进修培训和工作交流项目,每年考核均合格及以上。
(六)符合所申请选派项目的具体要求。
(七)学校公派短期考察交流选派条件根据实际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资助项目的公派资格有效期应遵循相应规定,凡未按期派出者,其资格将自动取消;由于个人原因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公派出国(境)项目。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以脱产形式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在脱产攻读期间原则上不予选派作为公派出国(境)人员。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系部根据国家文件及系部交流合作的要求,于每年11月,连同教师进修培训计划一并提出下一年度选派计划报送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人事处会同对外合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对各系部的选派计划进行审核,并呈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采取“个人申请,系部推荐,组织人事处与对外合作处、教务处复核确认,报学校审批”的方式进行选派。具体流程如下:
(一)教职工个人根据系部选派计划和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发布的公派出国(境)有关信息,提交《厦门华厦学院公派教职工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一),由所在系部推荐,经组织人事处、对外合作处、教务处、学校领导签批后,提交组织人事处。
(二)组织人事处会同对外合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视情况开展遴选工作,将拟公派人员呈送校领导审批。
(三)通过校内网对拟公派出国(境)人员信息进行事前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进入正式公派手续办理程序;如存在异议,则根据以上第2点进行重新审核、遴选和确定人员。
(四)公派教职工出国(境)前,应填写《厦门华厦学院出国(境)教职工离/返校申报表》(见附件二),经所在系(部)和对外合作处审批后提交组织人事处。并到组织人事处签订《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工作协议书》。
(五)对外合作处协助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材料申报,并将材料提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六)以上程序适用于长期公派,短期考察交流根据最新《厦门华厦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相关条例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审批。
第五章 派出管理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须经过学校规范程序申请出国(境),与学校签订《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工作协议书》,履行协议书上所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派教职工出国(境)前,向财务处办理预支款项及返校报销各项费用,须经公派资助经费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公派教职工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在学术交流及个人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积极维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派出教职工要按规定向领事馆汇报情况并保持联系。与校对外合作处和所在系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应以月度工作总结的形式给所在系部、对外合作处汇报工作、学习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各派出系部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关心公派教职工在外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并明确联络人,对于申请延长交流期限、提前回国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组织人事处沟通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派出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按期回国。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出国(境)期限,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个人原因申请延长的,期间在国(境)外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允许未完成派出任务申请提前返回,如遇特殊情况须正式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出国(境)教职工在公派期限内,申请调动、辞职等,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坚持调离的,参照本管理办法,同样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选派教职工应保证完成出国(境)任务,按期回校并至少工作至服务期满。出国(境)六个月以下的,须在原来服务期基础上延长两年服务期;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须在原来服务期基础上延长三年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校的,须退还学校资助出国(境)学习的所有资助费用和期间发放的薪酬待遇(折算未服务年限,扣完为止),并按协议规定缴纳服务期违约金。
第六章 派出待遇
第二十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按照派出类型,给予待遇标准如下:
(一)国家和地方公派: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申请获得国家、地方公派项目的资助,待遇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如没有另外赋予学校工作任务的,仅保留职务工资(含职务基础工资和职务等级工资)正常发放;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方式照常。
(二)学校公派(短期考察交流除外):
1.教职工在公派期间,职务工资、岗位津贴、学院补贴、工会补贴和福利待遇等正常发放。暂停发放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待回国返校考核通过后,方可予以发放。绩效按照同岗位上年度派出部门的平均值统一发放。
2.签证和出国手续办理费用、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和国内中转往返旅费由学校承担;学校根据区域对公派教师每月给予一定补助,参考标准每月500美元左右(含住宿、伙食、通讯、交通和保险等费用)。除以上费用外,学校不再资助其他费用。如本项费用已获得国家、地方或其他国内外机构经费资助的,则该资助经费由学校根据资助标准、公派区域条件和工作情况制定相应标准统一管理专项支出。
(三)自费公派:
学校将根据《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中脱产参加进修培训待遇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选派出国(境)教职工,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按原身份保留其人事档案管理,工龄连续计算,如遇学校调整工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按原职务调整档案工资。
第二十二条 选派出国(境)教职工确需延期并报学校批准的,延期期间工资待遇参照以上公派不同类型待遇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或逾期未归的公派教师,从超过规定期限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逾期三个月及以上的,将追缴脱产期间工资福利、学校资助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以上待遇适用于长期公派,短期考察交流根据最新《厦门华厦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七章 返校报到及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派教职工应在回国(境)后的一周内向组织人事处、对外合作处及所在系部报到。需填写《厦门华厦学院外派教职工考核表》(见附件三)、研修/考察成果和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交至对外合作处和组织人事处,手续齐全后恢复其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处实施公派教职工的返校考核,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在系部组成的考核小组,根据公派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回国人员在学校至少做一场专题报告或教师教学研讨会。短期考察或业务拓展,须向对外合作处递交考察成果。
第二十七条 无特殊理由未完成出国(境)工作或学习任务目标的教师,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原《厦门华厦学院公派出国(境)教师管理办法》(华厦政字〔2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厦门华厦学院公派教职工出国(境)申请表
2. 厦门华厦学院公派教职工离/返校申报表
3. 厦门华厦学院公派教职工回国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