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制
第三条 赴台生赴台交流学习由对外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及各系部协同管理。
第四条 对外合作处负责学生赴台交流学习项目的统筹协调及外事管理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信息发布、协助学生办理赴台手续、学生赴台情况统计等工作,教务处、系部协助配合。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赴台交流学习培养机制、组织报名遴选、申请材料审批、课程选修审核、学分互认、成绩认定及学籍管理等,系部协助配合。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赴台生思想、宿舍管理、助学金等事宜。
第七条 各系部负责赴台生的初选工作,并报教务处审批;跟踪学生在台学习的情况;监督学生在学习期满后办理返校报到手续,并配合对外合作处和教务处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学生自愿申请。
第九条 赴台学习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日制在校生;
2.思想品德好,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
3.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能完成台湾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
4.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5. 符合各系部的其他选拔规定。
第十条 派出程序
1.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厦门华厦学院赴台生申请表》一式贰份,教务处、对外合作处各一份。
2.系部组织学生准备申请材料,经教务处遴选后确定学生名单,并转交对外合作处汇总备份。
3.赴台生按照要求签署《厦门华厦学院学生赴台学习承诺书》和《学生赴台学习家长(监护人)同意书》,承诺书及同意书一式贰份,学生本人、对外合作处各一份。
4. 对外合作处收到台湾院校最后确认的学生名单后,把学生名单反馈至教务处、学生处及系部。
5. 对外合作处负责办理学生赴台手续,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赴台生行前教育会议。
6.教务处及系部为赴台生办理相关停课手续并备案。
第四章 选课及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赴台生须在系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台湾高校的相关课程。
1.赴台生赴台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台湾院校提供成绩单,教务处负责赴台生成绩单的收集,原件返还学生保留
2.各系部按教务处关于课程转换及学分确认相关规定对赴台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与成绩进行审核、认定。学生须于接到成绩单原件后二周内完成课程转换及学分确认,逾期不再办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需与学校保持联系,定期向对外合作处报告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如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需及时与对外合作处联系。对外合作处应及时将学生遇到的困难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赴台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台湾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台湾学校的管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人身安全,同时注意防范“台独”分子和“法轮功”分子干扰学习活动。
第十四条 赴台生每月定期向对外合作处提交学习心得,并于学习结束后提交在台学习总结。
第十五条 赴台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须在开学的第一周到教务处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六条 如学生逾期不归或滞留,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学籍。
第十七条 赴台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终止学习计划。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学习计划的,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六章 学习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赴台学习期间,需缴纳我校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根据双方学校协议规定,学生按要求向台湾学校缴纳该学期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条 学校为需要向台湾高校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提供助学金。具体参照《厦门华厦学院关于赴台学生助学金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双方学校协议规定,学生的往返路费、食宿、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台湾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二条 赴台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中途终止学习,需返还已发放的助学金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对外合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