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与加强我校涉外合作交流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涉外合作交流项目,包括涉外师生交流项目、国际交流活动(涉外出访、到访、讲座、报告、研讨、会议和线上课程等)、合作办学项目和合作科研项目等。
第三条 涉外合作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教育部和外交部发布的各类外事法规和条例。
第四条 申报涉外合作交流项目的主体原则上必须是学校的正式单位、机构或组织;申报涉外合作交流项目,要坚持“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举办的涉外师生交流项目、国际交流活动(涉外出访、到访、讲座、报告、研讨、会议和线上课程等)、合作办学项目和合作科研项目等活动时,必须事先了解该项涉外项目或活动的主题、意义及议程;了解境外参与人员的国籍、单位、职务/职称;涉外合作项目的基本内容、意义和计划;了解涉外合作项目的预期成果及形式等信息。同时,申报单位必须指定涉外项目或活动的联系人(可以多人),活动联系人要全程参与或跟踪该项目或活动,如果发现有政治性错误观点时,要及时制止,并按程序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国外组织机构(含国外高校、研究机构、驻华使馆、外国公司等)和国外非政府组织(各种基金会、协会、学会等)主动资助我校的涉外合作交流项目,对接单位须向学校报告资助者的政治背景及资助的范围、内容、对象、方式、要求、参与人员和金额等,并应说明有无附加条件及科研成果如何使用等,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合作。
第七条 凡涉外合作交流项目中涉及到来华开展社会调查和统计数据的,应按有关规定,在内容、范围和规模上有所限定,原则上不允许境外机构和人员直接参与国内调查和数据统计。
第八条 申办涉外合作交流项目,必须按学校程序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如下:首先,申办单位填写《厦门华厦学院涉外合作交流项目审批表》(附件1);申报单位在填写完《厦门华厦学院涉外合作交流项目审批表》(附件1)后,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按《审批表》要求,送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作交流项目,须填写《厦门华厦学院涉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审批表》(附件2),并报学校理事会审批;审批完毕后,至少在涉外合作交流项目正式开展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审批表》送对外合作交流处存档、备案。
第九条 凡合作交流项目中涉及向境外派遣人员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对境外派遣来华人员的,应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和学术思想倾向;如属我方主动邀请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涉外合作交流项目涉及机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则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学校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涉及港、澳、台各类组织机构的合作交流项目,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华厦学院涉外合作交流项目审批表
2.厦门华厦学院涉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审批表